您好!欢迎访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汽车市场研究分会官网
今天是:    
【行业政策】一周要闻回顾-20211129
发布时间:2021-11-29 16:10:10    浏览量:1705次    

                      (20211122-1128)

l  特别公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名录(截至2021 11 月)

l  关于《电动汽车安全使用规范》等2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函

l  公开征求对《客车结构安全要求》等5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意见

 

特别公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名录(截至2021 11 月)

20211123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11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特别公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名录(截至2021 11 月)》。

 

公示称,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50号)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特别公示制度作用,促进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置专栏,集中发布列入特别公示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名录,便于行业企业和社会各界监督查询。

 

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持续加强对特别公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动态更新特别公示企业名录,并与相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实施联合监管,切实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列入《特别公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名录(截至2021 11 月)》的汽车生产企业共397家。其中,乘用车生产企业5家、客车生产企业10家、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45家、货车生产企业5家、通用货车挂车生产企业330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2家、运输类专用车生产企业12家。另外,摩托车生产企业24家。

 

关于《电动汽车安全使用规范》等2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函

20211123日  来源:中汽协会行业发展部

1123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行业发展部公布“关于《电动汽车安全使用规范》等2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函”。

 

函告称,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试行版)》的有关规定,由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牵头起草的《电动汽车安全使用规范》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检查技术规范》2项团体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至日期为20211222日。

 

《电动汽车安全使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除前言、引言外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使用规范等共四章。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安全使用的规范;本文件适用于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在车辆交付环节对消费者的宣传要求。

 

工信部发布的《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生产企业应明确告知用户车辆触发何种条件时应回店检修。触发条件应包括:车辆正常行驶里程或使用年限间隔,车辆发生碰撞、泡水等意外情况,车辆仪表出现严重故障报警信号(如电池过压、过温、绝缘过低,充电插座过温等)。生产企业通过监控数据发现车辆达到上述触发条件时,应及时通过电话、短信、车辆报警等方式提醒用户回店检查、维护。生产企业应将上述触发条件、通知方式及记录、回店检修项目等列入年度报告,存档备查。由此,可以看出电动汽车产权一旦转移到消费者手上后,生产企业就无法干涉太多,而且由于检查维护费用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可能会对报警信号存疑,从而选择视而不见,埋下安全隐患。另外,汽车企业对已售电动汽车的数据,并未共享给消费者,导致信息不对称,也是消费者与车企之间信任通道无法建立的障碍之一。

 

此外,很多电动汽车使用者使用随车配备的充电桩进行充电,但对电动汽车充电安全知识却知之甚少。随着充电桩的不断建设,对充电安全的重视也在与日俱增。使用者对于电动汽车使用快充影响寿命和安全性的缺乏基本知识。电动汽车的正确使用,是保障电动汽车安全的前提。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制作了如何安全地使用电动汽车的宣传手册,从整车安全、驾驶和使用安全、充电安全、保养及维修安全等方面进行了简要科普。各电动汽车厂家在新车出厂时也配备了相应的汽车使用手册,对电动汽车安全使用也进行了相应的提醒。但这还不足以对电动汽车消费者在驾驶、放置、充电、日常维护、故障等阶段形成较强的指导作用,尤其是自有桩充电环节,需要消费者对电动汽车的充电安全有清晰的认识。本规范旨在加深消费者对电动汽车的认知,促进电动汽车的安全使用。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检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除前言、引言外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使用规范等共四章,以及附录A(规范性)公共充电设施检查形式分类表;附录B(规范性)公共充电设施风险评估;附录C(资料性)公共充电设施企业自查流程与要求。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检查的技术要求及试验规范;本文件适用于公共充电设施和自用充电设施。

 

充电设施作为基础设施,其具有量大面广、工作环境多样、智能电气设备且普通民众经常接触等特点,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然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其日常安全运营,理应受到全社会的重视和关注。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检查(以下简称安全检查)是对充电设施及其配套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及风险排查,保障充电设施安全的常态化措施。充电基础设施包括配电系统、充电系统、监控系统等多个组成部分,基本上都属于电气设备范畴,而电气设备从新到旧,从开始使用到寿命终止这一过程的长短,除与产品设计、制造质量、安装施工和使用方法有关之外,还与是否经常检查和精心维护保养有关。从某种意义上说,检查维护对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另一方面,电气设备投入运行后,如果不经常检查测试,进行隐患排查,就不能及时发现运行中的缺陷,设备带“病”运行,容易引起火灾和人身触电事故,造成比较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此外,在安全检查结果上进行风险评估,划分等级,根据风险等级进行差异化管理,能有效降低管控成本。因此,对充电设施设备和系统进行定期检查测试和维护保养,对于充电设施和电动汽车的安全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开征求对《客车结构安全要求》等5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意见

20211125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11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公布“公开征求对《客车结构安全要求》等5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意见”。

 

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已组织完成《客车结构安全要求》等5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含2项修改单)的制修订工作。在标准批准发布之前,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截止日期20211225日。

 

此次公示的5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中与汽车行业有关的标准有:《客车结构安全要求》第1号修改单;《汽车和挂车号牌板()及其位置》第1号修改单;机动车辆 间接视野装置 性能和安装要求(报批稿)。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第1号修改单的修改之处共两个方面。一是增加了驾驶区隔离设施的要求;二是修改座垫高度、座椅前方空间和座椅上方空间的技术要求。本次修改后,实施需要的技术改造和成本投入较低,发布后至实施日期之间企业可以立即实施,老旧产品不需立即退出市场,可继续使用,自然淘汰。

 

《汽车和挂车号牌板()及其位置》第1号修改单的修改之处是,将5.2.2 条,修改为:“5.2.2 安装于后号牌板(架)上的号牌应基本垂直于水平面。后号牌不应下俯,如需上仰,在整车整备质量状态下,纵向夹角应不大于15°”

 

本修改单为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5741-1995 的第一号修改单,对车辆后号牌板(架)号牌角度等进行了规定,为满足修改单要求,相关产品的后部造型需进行更改,进而造成生产线压模工艺、冲压模具的变更等。为便于后续主管部门的实施及行业的应用,建议对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第31 个月开始实施,对已型式批准的车型给予直至停产的过渡期。

 

机动车辆 间接视野装置 性能和安装要求(报批稿)的主要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安装要求、CMS安装要求、同一型式判定、实施过渡期等共九章,以及附录A(规范性)反射率测试方法;附录B(规范性)视镜反射面曲率半径测试方法;附录C(规范性)I类至IVCMS的测试方法和安全规定;附录D(规范性)Ⅴ类和Ⅵ类CMS发现距离的计算。本文件规定了MN类以及至少驾驶室被部分封闭的L类机动车辆的间接视野装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安装要求、同一型式判定。本文件适用于MN类及至少驾驶室被部分封闭的L类机动车辆的间接视野装置。

 

本标准为第三次修订标准,其所对应产品是目前市场上存在的产品,针对新增的无边框后视镜及CMS要求只是允许企业采用此方案,而不是强制采用此种方案,因此不会给生产企业及主机厂增加额外的成本。但其所涉及部分检测项目,如CMS性能相关检测项目,目前国内具有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较少,需要一定的成本投入,但设备成本和人员培训成本较低,本标准的实施不会引起生产和检测成本的明显增加。因此,本标准实施所需技术条件是成熟的,建议按照正常流程进行发布和实施。所以本标准的实施过渡期建议如下:

a)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b)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标准实施之日第13个月开始执行。

 

本标准与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的政策措施。一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进行准入管理。本强制性国家标准将纳入该管理体系,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本标准对相关产品进行准入管理,并依法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理。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 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信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中也明确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确认车辆生产企业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是否符合一致性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管理规定以及强制性标准、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