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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一周要闻回顾-20221107
发布时间:2022-11-07 16:36:37    浏览量:167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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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公开征求对《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l  关于2022年度和2023年度乘用车循环外技术/装置申报时间的通知

l  关于公布第47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公开征求对《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2022112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1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开征求对《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意见称,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提升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性能和安全运行水平,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公安部组织起草了《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121日。

《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有关事项包括:一、试点内容和目标,,二、试点申报条件,三、组织实施, 四、保障措施。共四个方面。

 

一、试点内容和目标

(一)试点内容

在全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基础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遴选符合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具备量产条件的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准入试点;对通过准入试点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试点城市的限定公共道路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本通知中智能网联汽车搭载的自动驾驶功能是指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定义的3 级驾驶自动化(有条件自动驾驶)和4 级驾驶自动化(高度自动驾驶)功能(以下简称“自动驾驶功能”)。

(二)试点目标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引导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和车辆使用主体加强能力建设,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产业生态的迭代优化。基于试点实证积累管理经验,支撑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修订,推进健全完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准入管理体系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二、试点申报条件

试点依托具备政策保障、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等条件的城市开展,申报城市应为地级以上城市(含直辖市下辖区)。由拟申报试点城市主管部门牵头,联合拟申报试点的汽车生产企业、使用主体组成联合体,自愿申报。试点城市、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使用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试点城市条件

试点城市应当具备支持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的地方性法规或管理政策、组织协调机制等政策保障条件;具备与申报试点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设计运行条件和道路交通管理实际相适应的公共道路、交通基础设施、通信基础设施、高精度地图等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试点道路的交通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具备良好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基础、省级或市级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监测平台、汽车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能力、安全隐患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等安全管理条件。有关试点城市的具体条件可参考附件1

(二)试点汽车生产企业条件

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是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具备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产品的设计验证能力;具备汽车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软件升级、风险与突发事件等安全保障能力;具备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监测服务企业平台,可对试点车辆的安全状态进行监测,并建立报告机制;具备用户告知机制。有关试点汽车生产企业的具体条件可参考附件2

(三)试点产品条件

试点产品应当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等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要求,符合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等产品过程保障要求,符合模拟仿真、封闭场地、实际道路、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软件升级、数据记录等测试要求。通过产品过程保障和测试,确保试点产品符合自动驾驶功能产品技术要求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相关通行规定,保障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过程中的安全性。有关试点产品的具体条件可参考附件2

(四)试点使用主体条件

试点使用主体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设置试点车辆运行安全保障机构,建立运行安全保障、风险与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具备试点车辆运行安全监测平台,配备与试点车辆运行管理相匹配的管理人员及运行安全保障人员,对试点车辆运行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具备全流程保障能力,对试点车辆上路通行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有关试点使用主体的具体条件可参考附件3

 

三、组织实施

(一)试点申报

拟申报试点的联合体应制定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申报方案(模板参考附件5),参考附件1、附件2和附件3 的条件,证明符合相关要求,向试点城市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网络安全保卫部门、通信管理局,对试点申报方案进行初步审核,于      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试点申报方案(纸质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光盘一份)。每个联合体中的汽车生产企业限定1 家,每家汽车生产企业可参与的联合体不超过2 个。在集中申报结束后,省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智能网联汽车技术与产业发展、试点实施和联合体申报情况,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补充报送试点申报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依据评估结果择优确定进入试点的联合体。

(二)试点实施

符合试点申报条件、经评估纳入试点的联合体,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指导下,开展试点。其中,纳入试点的产品,在完成测试与安全评估后,方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准入申请。对取得准入许可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由公安部指导在试点城市限定公共道路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

 

 

 

关于2022年度和2023年度乘用车循环外技术/装置申报时间的通知

2022113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1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印发《关于2022年度和2023年度乘用车循环外技术/装置申报时间的通知》。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关于20212023年度循环外技术纳入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通装函[2021]33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循环外技术/装置申报管理,现将2022年度、2023年度的申报时间通知如下:

 

对于纳入积分核算的燃油车,在完成相关车型循环外技术节能效果测试后,即可登录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按照《通知》要求填报相关车型的“节能效果申报值”。对已申报的车型,如果搭载的循环外技术/装置未发生变化,无需逐年申报。

 

2021年度积分核算工作中,首次实施乘用车循环外技术/装置节能效果评价方法相关标准,为给企业预留试验准备时间,对当年度的申报截止时间给予了适当放宽。为进一步完善申报管理,结合《积分办法》数据报送要求,自2022年度起,乘用车企业应当于每年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车型产品的循环外技术/装置申报工作。

 

关于公布第47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2022114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

114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关于公布第47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0942016)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178.12018)实施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2018)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要求,第47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现予以发布。

 

列入附件《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47批)》的达标车型共2273款。其中,客车达标车型42款,乘用车达标车型8款,载货汽车达标车型1375款,牵引车辆达标车型208款,挂车达标车型640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