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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一周要闻回顾-20230306
发布时间:2023-03-06 16:22:46    浏览量:671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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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关于通报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的函

l  关于印发《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与管理办法》《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l  关于公布第50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关于通报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的函

2023228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228日,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发布《关于通报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的函》。

 

函告称,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障车辆本质安全和节能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交法发〔201985号)有关部署,我司组织对天津、江西、山东、湖南4省(市)部分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14家承担道路运输车辆实车核查工作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实车核查机构),以及4家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达标车型检测机构),开展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道路运输达标车辆实车核查方面。

一是部分地区实车核查管理不规范、要求不明确。烟台交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枣庄市山亭区西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锦昌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江西赣通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未制定核查管理制度、核查操作规程,或者相关制度中核查要求不具体、不明确。天津福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江西赣通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的核查管理制度中,未明确实车核查人员任职条件或岗位职责。

二是部分实车核查人员业务不熟练。山东龙口市交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枣庄市山亭区西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天津聚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锦昌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中石时化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湖南中南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实车核查人员,对制动气室压力测试连接器、载荷布置标识、AEBS等核查项目无法有效辨识。烟台交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龙口市交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天津聚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枣庄市山亭区西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湖南中南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浏阳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实车核查人员,对制动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最高车速、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机械连接装置型号、整备质量等核查项目,存在漏项、错项或未按要求核查等情况。

(二)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检测方面。

一是部分达标车型检测机构检测流程不规范。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存在测试人员未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对试验初始条件或设备初始状态进行核实,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的“企业样品情况登记表”中未对样车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进行确认,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的挂车气压制动响应时间测试系统未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标识,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的作业指导书缺少检测设备安装与校核、检测过程记录等要求,上述情况将会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产生影响。

二是部分达标车型检测机构检测质量管理不规范。中公高远(北京)汽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没有明确针对外设或分支机构检测报告有效性的确认要求,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未明确达标车型视同判定的工作流程、操作及审批要求,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存在报告勘误记录与勘误后报告实际内容不一致问题,上述情况将会对检测报告的质量产生影响。

 

二、整改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工作。实施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是推动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发展、绿色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从源头上把好营运车辆安全运营和节能减排“准入关”的重要抓手。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好达标核查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和监督检查机制,厘清相关单位职责分工,明确各岗位职责要求,优化各环节工作流程,认真组织开展实车核查,确保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制度落实落细。

二是认真抓好问题整改和自查自纠。天津、江西、山东、湖南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实车核查机构、达标车型检测机构要立即组织做好通报问题的整改,完善相关制度,细化操作规程,不断提升道路运输车辆达标工作质量。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实车核查机构、达标车型检测机构要举一反三,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形成问题清单,明确整改要求,完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三是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实车核查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实车核查工作的监督指导,重点围绕道路运输车辆核查工作规范、营运客货车安全技术标准等,加大对基层管理部门、实车核查机构的宣贯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核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要积极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开展督导检查,督促实车核查机构依法依规、科学严谨开展实车核查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数据造假、不按规定检测、核查等行为,严格落实营运车辆监管责任。

四是规范做好达标车型检测服务。各达标车型检测机构要按照试验检测和报告质量管理有关要求,加强达标车型检测管理制度体系建设,规范开展达标车型检测服务,准确做好检测过程和检测数据记录,据实出具检测报告,为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提供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及时高效的技术支撑。

 

关于印发《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与管理办法》《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2023228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28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与管理办法》《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通知称,现将《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机动车尾气排放是大气环境的重要污染源。《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提出,要统筹车、油、路治理,有效防治公路运输大气污染。11部门联合印发的《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建立完善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I/M制度)。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要求遴选一定比例制度完善、技术公认、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在AA及以上、群众满意度高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作为示范站。

 

目前,我国I/M制度实施尚处于起步阶段。《办法》和《指南》的出台,有助于推动进一步发挥汽车排放污染维护修理技术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以点带面加快促进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落地实施,有效防治在用汽车排放污染,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示范站的建设、遴选、授牌,以及已授牌示范站的管理工作。

2、工作基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汽车排放维护修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密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协同,推动I/M制度落地落实落细,不断提升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能力,为建设、遴选示范站奠定基础。

3、工作原则。示范站建设与管理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参与、自主开展,公开公正、择优遴选,动态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汽车维修企业开展示范站建设,不得强制无意愿创建示范站的汽车维修企业配备汽车排放检验与维修专业设备。

4、工作分工。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示范站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定出台示范站建设指南和配套管理制度,加强对示范站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政策引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省份示范站建设与管理工作。

5、工作节奏。统筹考虑机动车保有量、机动车维修市场发展和汽车排放污染治理等工作需要,科学把握工作节奏,合理确定示范站数量和区域分布,原则上示范站数量不宜超过辖区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总数的1%

6、工作程序。汽车维修企业按照所在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通过审核后按程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核实通过的,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统一式样进行授牌,并向社会公布示范站名单。期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向申请单位收取费用。

7、能力提升。示范站应当加强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应用,强化专业设施设备配置,加强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汽车排放故障诊断和维护修理能力。

8、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示范站作业规范性、复检合格率、车主满意度等经营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和群众投诉多、示范作用发挥不理想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不再符合示范站条件和标准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撤销示范站称号。

 

《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基本条件。示范站应达到一、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的相关要求,从事汽车排放检验维护(维修)经营业务2年以上;具备与承修车型相适应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专业能力和相应技术人员,上一年度承修车辆的排放性能复检合格率不低于95%;近两年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在AA级及以上,且未发生涉及维修服务的有责投诉。

2、人员配备。示范站人员配备和岗位设置除应符合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经营业务条件等标准规范外,技术负责人、维修检测人员、质量检验员等还应具备相关从业经历,并具备相应专业能力,以满足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工作需要。

3、设施设备配置。明确了专用工位、检测设备和专用维修设备等的具体要求,便于快速诊断故障原因并及时排除故障、恢复功能。

4、信息化应用。示范站应使用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等信息化系统开展运营服务,系统功能、数据传输和数据存储等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5、作业流程。示范站应按照统一流程进行作业,防止随意调减作业程序影响汽车排放维修服务质量。同时,《指南》明确了严格车辆检查、竣工验收和数据上传等环节的具体要求,以进一步规范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作业流程。

6、管理制度。示范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等制度要求,以更好发挥制度管人、管事的作用。

7、标志标识。《指南》统一了示范站标志牌的式样,一方面方便基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监管,另一方面便于加强社会监督,推动示范站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车主提供更好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服务。

 

《办法》和《指南》配套使用、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办法》从管理层面规定了示范站建设与管理的目的依据、工作原则、职责分工、工作程序、监督管理等有关要求;《指南》从技术层面明晰了示范站建设应达到的具体条件,如基本条件、人员配备、设施设备配置、信息化应用、作业流程、管理制度等。

 

关于公布第50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202332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

3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公布第50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0942016)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178.12018)实施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2018)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要求,第50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现予以发布。

 

列入附件《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50批)》的达标车型共3339款。其中,客车达标车型73款,乘用车达标车型16款,载货汽车达标车型2259款,牵引车辆达标车型277款,挂车达标车型714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