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9日-10月15日)
l 关于2021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终审和2021-2022年度补助资金预拨情况的公示 l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及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l 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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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终审和2021-2022年度补助资金预拨情况的公示 2023年10月9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
10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布《关于2021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终审和2021-2022年度补助资金预拨情况的公示》。
公示称,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20-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申报的通知》(财办建〔2023〕26号)等文件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清算中心开展了2021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和2021-2022年度补助资金预拨测算工作。现将结果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将意见反馈至装备工业一司。公示时间:2023年10月9日至10月15日。
详情见:附件1《2020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表》;附件2《2021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清算审核车辆信息表》;附件3《2021-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预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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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及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2023年10月9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
10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及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根据《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及复核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工作
(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的遴选和推荐报送工作,中央企业负责其下属企业的遴选和推荐报送工作。申请认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应在制造业重点领域具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产业化突出成果,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申报材料编写要求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企业不超过3家,已开展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企业不超过4家;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企业各择优推荐1家企业。
二、复核评价工作
(一)复核评价范围为2020年认定及复核通过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见附件1、2)。
(二)请有关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组织相关企业做好评价材料填报工作,并提供必需的附件及证明材料。有关数据指标截至2022年底,其中财务数据按照已审计的2022年会计报表填写。发生更名或重组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请提供名称变更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根据《管理办法》,复核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将被公告撤销称号并摘牌。
三、其他事项
(一)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于2023年10月30日前将申请认定企业汇总表及申报材料(附件3、4,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光盘一份)、复核评价材料(附件5,纸质版一式一份,电子版光盘一份)正式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材料收集工作委托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受理。
(二)联系方式
附件1《2020年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中的汽车及相关企业有: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附件2《2020年复核通过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中的汽车及相关企业有: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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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3年10月9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 |
10月9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称,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深入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意见》提出了五方面共15项政策举措。
(一)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支持政策。一是落实运营补贴补偿政策,包括要求各地合理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标准,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因地制宜建立并实施成本核算和补贴补偿制度等。二是完善价格机制,包括要求各地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对城市公共交通现有价格水平开展评估并及时优化调整,对定制公交等线路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对长距离公共汽电车线路探索采用按里程计价方式等。三是加强政策支持,包括要求各地在保障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夜间充电执行低谷电价的基础上,在日间设置部分时段执行低谷电价,以及用好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和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等政策、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工具支持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等。四是保障公交优先通行,包括促进公交专用道连续成网、强化公交专用道使用监管等。五是合理引导公众出行,包括加强绿色出行和公交出行宣传,鼓励各地制定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建立绿色出行奖励和错峰出行制度等。
(二)夯实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基础。一是加强规划引领和用地保障,包括要求各地科学制定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涉及空间利用的相关内容统筹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管控,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需求并优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二是改善设施条件,包括鼓励地方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与改造、车辆购置,严格落实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配置标准,支持建设完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充电设施等。三是促进公交服务提质增效,包括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网,促进城市公共汽电车和城市轨道交通衔接融合,鼓励发展微循环公交,支持开通定制公交,优化定制公交管理流程,支持发展“公交+旅游”服务模式,支持围绕主业拓展多元化经营,鼓励提升适老化和无障碍出行服务,保障运营安全等。
(三)加快落实城市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政策。一是积极推动新增用地综合开发,包括允许符合条件的新增场站配套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等面积、根据设施功能分层设定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二是因地制宜实施既有用地综合开发,包括支持利用场站内部分闲置设施开展社会化商业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存量场站实施综合开发并分层设定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允许符合条件的场站适当提高容积率等。三是建立用地综合开发收益反哺机制。
(四)加强从业人员权益保障。一是保障从业人员工资待遇,督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将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列入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并给予相应岗位津贴。二是关心关爱从业人员,包括改善从业人员生产环境,加强从业人员劳动保护,关心从业人员身心健康,组织开展“最美公交司机”“最美地铁人”推选宣传活动,加大对困难从业人员帮扶力度等。
(五)加强组织实施保障。一是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绩效评价制度,推动落实城市人民政府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体责任。二是推动政策落实,加强部门协同配合,明确对存在欠薪欠保等的城市,不得参与国家公交都市创建申报,属于国家公交都市创建城市、示范城市的,取消创建资格或被授予的“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称号。
《意见》中与汽车行业直接相关的措施有以下两项:一是在“一、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支持政策(三)加强政策支持”中提出,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各地通过多种形式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充电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省级层面对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统筹作用,采用奖励方式加强对辖区内城市公共汽电车行业转型升级发展、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可持续运营、推广应用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等深化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方面的引导。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共汽电车场站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在“二、夯实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基础(七)改善设施条件”中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与改造、车辆购置。严格落实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配置标准,在大型居住区、商业区等附近设置公共汽电车首末站或枢纽站。支持在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自有、租赁场站建设完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充电设施,保障用电接入条件,有效满足车辆充电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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