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5日-10月21日)
l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中心:关于落实GB 7258-2017等相关标准检测工作的通知 l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轻型汽车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l 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国六轻型车车型环保信息公开汇总 (2018年10月19日) l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中心:关于落实GB 7258-2017等相关标准检测工作的通知 2018年10月16日 来源:工信部 |
10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中心印发《关于落实GB 7258-2017等相关标准检测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为进一步规范检测机构的检验工作,近期装备中心对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34655-2017《客车灭火装备配置要求》以及加装采暖装置的纯电动客车的技术要求进行了研究,现将检测工作中具体要求予以通知。 具体要求有以下几点:
一、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整改工作。GB 7258-2017在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要求(B阶段),为方便企业和检测机构开展整改工作,装备中心对涉及到的标准条款与技术要求进行了整理汇总(见附件),请检测机构认真按照标准要求开展检验工作,不要遗漏检测项目。
二、GB 34655-2017《客车灭火装备配置要求》。按照GB 7258-2017《机动车安全运行强制性项目》的要求,相关产品应安装符合要求的客车灭火装备。
三、规范加装燃油采暖装置的纯电动客车检验工作。对于加装燃油采暖装置的纯电动客车应检测以下内容:(1)燃油加热器燃料应为柴油;(2)加装燃油加热器系统的纯电动客车应满足GB 18296-2001《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 7258-201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5条和GB 13094-2017《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第4.4.2、4.4.3和4.4.7条对燃油箱和燃油供给系统的相关要求,报告中应进行相关内容检测;(3)检测报告中应核对以下内容:燃油加热器型号、生产企业,燃油箱的型号、容积、生产企业名称、燃油箱安装位置图等,水泵的型号和生产企业。
|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轻型汽车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2018年10月18日 来源:深圳市环境委、交通局 |
10月18日,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网站发布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轻型汽车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通告称,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修订)和《2018年“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深府办规〔2018〕6号)的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轻型汽车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Ⅵ标准”)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Ⅵ标准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中的第六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其中Ⅰ型试验应符合6b限值要求。
二、本通告所称轻型汽车指的是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
三、2018年11月1日(含)起,在我市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轻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Ⅵ标准。
在2018年11月1日前已购买的符合国Ⅴ标准的轻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可在2019年1月1日前凭2018年11月1日前开具的正式发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在2018年11月1日前已从外地转出的符合国Ⅴ标准的轻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可在2019年1月1日前凭转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的转出记录,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对于珠三角地区(广州、佛山、东莞、惠州、中山、珠海、江门、肇庆)的2018年11月1日前已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的国Ⅴ标准的轻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可在我市于2019年1月1日前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四、2018年12月31日(含)起,在我市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Ⅵ标准。 2018年12月31日前已购买的符合国Ⅴ标准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可在2019年3月1日前凭2018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正式发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2018年12月31日前已从外地转出的符合国Ⅴ标准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可在2019年3月1日前凭转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的转出记录,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对于珠三角地区的201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的国Ⅴ标准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可在我市于2019年3月1日前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五、国Ⅵ标准在我市正式实施起,除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车辆外,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六、达到国Ⅵ标准的轻型汽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
七、本通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国六轻型车车型环保信息公开汇总 (2018年10月19日) 2018年10月19日 来源:生态环境部 |
10月19日,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网站发布《国六轻型车车型环保信息公开汇总》 (2018年10月19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实施国家《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标准)》(GB18352.6-2016),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国环规大气〔2016〕3号)要求,自2018年4月起,有关企业开始在我中心平台向社会公开其生产、进口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环保信息(包括排放检验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
截至2018年10月18日,共有36家企业485个车型(684个信息公开编号)209608辆车进行了国六环保信息公开。其中,国内生产企业26家、350个车型、183129辆,国外生产企业10家、135个车型、26479辆;轻型汽油车企业24家、457个车型、208254辆,轻型混合动力车企业12家、28个车型、1354辆。公开车型均为国六b(除1款进口车型为国六a外)。
|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2018年10月16日 来源:国务院 |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战略定位。发挥海南岛全岛试点的整体优势,紧紧围绕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和国家重大战略服务保障区,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把海南打造成为我国面向太平洋和印度洋的重要对外开放门户。
发展目标。对标国际先进规则,持续深化改革探索,以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建立开放型生态型服务型产业体系。到2020年,自贸试验区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国际开放度显著提高,努力建成投资贸易便利、法治环境规范、金融服务完善、监管安全高效、生态环境质量一流、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标准高质量自贸试验区,为逐步探索、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分步骤、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体系打好坚实基础。
二、在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
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为海南岛全岛。自贸试验区土地、海域开发利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要求,符合海南省“多规合一”总体规划,并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用海的有关要求。涉及无居民海岛的,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有关规定。
功能划分。按照海南省总体规划的要求,以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科学安排海南岛产业布局。按发展需要增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以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主要开展国际投资贸易、保税物流、保税维修等业务。在三亚选址增设海关监管隔离区域,开展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和中转等业务。
三、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大幅放宽外资市场准入。对外资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深化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对外开放,在种业、医疗、教育、旅游、电信、互联网、文化、金融、航空、海洋经济、新能源汽车制造等重点领域加大开放力度。取消新能源汽车制造外资准入限制。
推动贸易转型升级、加快金融开放创新、加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
四、加快服务业创新发展
推动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提升高端旅游服务能力、加大科技国际合作力度
五、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深入推进行政管理职能与流程优化、全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体系、提高外国人才工作便利度
六、加强重大风险防控体系和机制建设
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立健全贸易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口岸风险防控。
七、坚持和加强党对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全面领导
加强党的领导、强化法制保障、完善配套政策、加强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