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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要闻回顾·行业政策-20190114
发布时间:2019-01-14 16:36:54    浏览量:6683次    

(2019年1月7日-1月13日)

l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载客车辆(M1类)落实《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的符合性情况清单(第九批)”的公告

l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关于征求《乘用车制动噪声及抖动整车道路试验方法及评价》等三项团体标准意见的通知

l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等3项汽车行业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

l 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国六轻型车车型环保信息公开汇总(2019年1月11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载客车辆(M1类)落实《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的符合性情况清单(第九批)”的公告

2019年1月7日  来源:工信部

1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以公告发布“载客车辆(M1类)落实《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的符合性情况清单(第九批)”。

 

公告称,依据《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38号),现将载客车辆(M1类)有害物质使用、可回收利用率计算方法分别对照国家标准《汽车禁用物质要求》和《道路车辆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计算方法》的符合性情况(第九批)予以公告。

 

列入“载客车辆(M1类)落实《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的符合性情况清单(第九批)”第一部分新产品的共有923款车型;第二部分变更扩展产品共有4446款车型。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关于征求《乘用车制动噪声及抖动整车道路试验方法及评价》等三项团体标准意见的通知

2019年1月8日  来源: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1月8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印发“关于征求《乘用车制动噪声及抖动整车道路试验方法及评价》等三项团体标准意见的通知”。

 

通知称,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组织,上海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等单位牵头起草的《乘用车制动噪声及抖动整车道路试验方法及评价》等以下三项中汽协团体标准的草案编写工作已经完成,现公开征求意见。如对标准草案内容有任何意见建议,请于2019年2月7日前,将意见建议记入《中汽协团标意见征集表》后反馈给我们。

 

《乘用车制动噪声及抖动整车道路试验方法及评价(征求意见稿)》标准的主要内容除前言外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评价方法等共7部分,以及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本标准规定了乘用车制动系统产品整车级别的制动噪声及抖动道路试验方法及评价,适用于M1 类小型轿车及M1G 类越野车,N1类可参考适用,新能源汽车可适当参考适用。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管理体系 要求(征求意见稿)》标准的主要内容除前言外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再制造产品设计和开发要求、逆向物流体系要求、再制造工艺流程要求、标识和可追溯性要求、防护与交付要求、再制造产品销售体系要求、再制造产品质量保证要求、其他要求等共12部分,以及附录A。本标准适用于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维修报废回收拆解企业等再制造管理体系的建设,也可作为政府部门对汽车零件再制造企业进行规范与管理的依据。本规范适用于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生产过程,是再制造企业的基本要求。再制造企业无论是否有意向通过认证,都可以应用本标准,以调整或者改进其管理。但是,仅当再制造企业通过第三方的正式的认证审核时,方可声称符合本标准。其他再制造企业也可参照执行。

 

《道路车辆—制动衬片摩擦材料—摩擦性能缩比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除前言和引言外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符号和缩略术语、试验条件和准备、试验项目和顺序、试验报告等共7部分,以及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本标准提出了针对汽车摩擦材料的缩比惯性试验程序,用于评估制动压力(制动减速度)、温度和线速度对材料摩擦效能和磨损率的影响。缩比试验程序的设计要考虑与全尺寸总成试验一致,这将有助于两者之间试验数据的比较和分析。

 

考虑到中国和亚太地区的实际路况和现有的总成试验标准,本标准以JASO C406 (1982) 和QC/T 564(2008) 的作为主要的参考。也可以针对欧洲车型的摩擦材料开发需求,设计与AK Master (SAE J 2522)或其它试验程序相当对应缩比试验规范。

 

考虑到试验环境对测试结果的影响,本标准规定了试验的环境条件—冷却风的速度和温湿度。本标准要求直接从衬片上截取试样。

 

本标准适用于原料筛选和检验、摩擦材料的早期开发、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和外来样件的测试;对试验结果的评价和报告,由用户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等3项汽车行业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

2019年1月10日  来源:工信部

1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等3项汽车行业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

 

公示称,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已组织完成《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等3项汽车行业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工作。在标准批准发布之前,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截止日期2019年2月16日。

 

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名称、主要内容如下:

 

一、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单体、电池包或系统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适用于电动汽车用锂离子电池和镍氢电池等可充电储能装置。

本标准建议自202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本标准对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对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

 

二、电动客车安全要求。本标准规定的电动客车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适用于M2、M3类电动客车,包括纯电动客车、混合动力电动客车。不适用于燃料电池电动客车。

本标准建议自202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本标准对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对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

 

三、电动汽车安全要求。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人员触电防护要求、功能安全防护要求和试验方法。适用于车载驱动系统的最大工作电压是B级电压的电动汽车。不适用于行驶过程中持续与电网连接的道路车辆。

 

本标准建议自202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本标准对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对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

 

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国六轻型车车型环保信息公开汇总(2019年1月11日)

2019年1月11日  来源:生态环境部

1月11日,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网站公布《国六轻型车车型环保信息公开汇总(2019年01月11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实施国家《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标准)》(GB18352.6-2016)与《重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试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国环规大气〔2016〕3号)要求,有关企业在我中心平台向社会公开其生产、进口达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机)环保信息(包括排放检验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

 

截至2019年1月10日,国六轻型车、重型车环保信息公开情况分别如下:

 

轻型车:共有61家企业958个车型(1726个信息公开编号)906593辆车进行了轻型车国六环保信息公开,与上周汇总环比增加40个车型、83809辆车。其中,国内生产企业47家、718个车型、771696辆,国外生产企业14家、240个车型、134897辆;轻型汽油车企业60家、902个车型、888758辆,轻型混合动力车企业21家、56个车型、17835辆。公开车型均为国六b(除1款进口车型为国六a外)。

 

重型车:共有7家企业的85款发动机型按重六标准完成型式检验,其中19款机型自愿进行了环保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