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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一周要闻回顾-20220412
发布时间:2022-04-12 17:30:32    浏览量:147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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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54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2年第3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七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三批)的公告

l  关于强化道路旅客运输安全工作的通知

l  关于2021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的公示

l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企业安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54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2年第3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七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三批)的公告

202247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4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54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2年第3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七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三批)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1年第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54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2年第3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七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三批)予以公告。

 

列入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54批)》第一部分新产品的企业有:汽车生产企业共89家、民营改装车生产企业共370家。

 

列入附件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2年第3批)》的车型包括

 

一、新发布车型:(一)符合《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产品技术要求的新能源车型共153款;(二)其它新能源车型42款。

 

二、变更扩展车型:(一)符合《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产品技术要求的新能源车型共101款;(二)其他新能源车型共19款。

 

列入附件3《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七批)》的车型共191款。包括:

 

第一部分 新申请车型共162.其中:

 

一、节能型汽车车型44款。其中:乘用车车型10款;重型商用车款(汽、柴油重型商用车)车型34款(其中,货车车型30款,客车车型3款,自卸车车型1款)。

 

二、新能源汽车车型118款。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车型7款,纯电动商用车车型93款,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车型3款,燃料电池商用车车型15款。

 

第二部分:重新申报车型29款。(注:重新申报车型,指第三十五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发布后废止,按照《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技术要求再次申报的车型)。其中:

 

一、节能型汽车22款。包括:乘用车车型5款;轻型商用车车型1款,即汽、柴油轻型商用车(货车车型)车型1款;重型商用车(天然气重型商用车)车型16款。

 

二、新能源汽车车型7款。即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7款。

 

列入附件4《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三批)》的车型共201款。其中:一、纯电动汽车车型176款。包括:乘用车车型35款,客车车型26款,货车车型37款,专用车车型78款;二、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9款。包括:乘用车车型6款,专用车车型3款;三、燃料电池汽车车型16款。包括:客车车型5款,货车车型3款,专用车车型8款。

 

关于强化道路旅客运输安全工作的通知

202247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47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强化道路旅客运输安全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3?21”东航MU5735航空器飞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道路旅客运输安全发展水平,按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强化年部署安排,现就强化道路旅客运输安全工作印发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牢牢守住底线红线,强化安全治理能力建设;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三、坚定不移固本强基,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素养;四、从严执行标准规范,强化运输装备技术管理;五、充分依托科技手段,强化车辆运行动态监管;六、密切部门协同联动,强化非法营运专项治理。

 

《通知》提出,从严执行标准规范,强化运输装备技术管理。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重点围绕轮胎脱落、制动失效、转向系统失控、爆胎等易导致事故发生的车辆故障,严格运输装备技术管理,切实保障运输安全。一是强化营运车辆入口把关。要全面落实《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有关要求,严格核查道路客运车辆相关参数配置,从严把好车辆入口关,严防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客运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二是强化在用车辆日常运行维护。要督促道路客运企业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认真落实车辆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制度,规范做好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辆技术状况检查,确保车辆转向、制动、轮胎等关键部件,以及安全带、安全锤、应急门、灭火器等安全设施齐全有效、状况良好,严禁车辆“带病”运行。三是强化主动安全技术应用实效。要因地制宜制定出台政策措施,鼓励道路客运企业积极选购安装应用车道偏离预警、自动紧急制动等智能辅助驾驶技术的客运车辆,不断提升车辆本质安全水平。

 

《通知》提出,充分依托科技手段,强化车辆运行动态监管。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重点针对车辆行驶过程中违规行为提醒纠正不及时、运行数据闭环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充分依托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全面加强道路客运车辆运行动态监管。一是强化监控人员责任落实。要督促道路客运企业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足额配备动态监控人员,加强对监控人员的教育培训,督促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对不严格落实工作职责和任务的监控人员,责成企业按规定及时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调离岗位。二是强化违规行为报警处理。要督促道路客运企业加强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检查,确保功能良好、实时在线、使用正常,切实发挥卫星定位装置特别是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在自动识别、自动提醒、自动纠正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等方面的作用,从源头预防和减少人为因素导致的事故发生。三是强化监控结果应用。要加强对动态监控制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疑似存在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客车违规夜间运行等情况的,逐车进行核实处理;特别是对于违规行为报警较多的车辆和企业,要综合运用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手段从严管理,并将其纳入企业信用记录,推动实施联合惩戒。

 

《通知》提出,密切部门协同联动,强化非法营运专项治理。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针对部门协同不紧密、跨域联动不及时、数据共享不畅通、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以严厉打击道路客运领域非法营运为重点,进一步密切协调联动,不断凝聚工作合力,切实提升监管效能。一是强化跨部门信息共享。要按照《关于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 切实加强道路旅客运输非法违规运营精准协同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密切与公安交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工作对接,加快推动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与公安交管信息系统等的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大数据技术优势,精准排查非法营运车辆和企业,形成“高度疑似非法营运客车”清单、“高度疑似非法营运企业”清单和跨区域“异常运营客车”清单,针对性实施精准化管控治理。二是强化跨区域违规运营车辆监管。要加大未经备案经营客运包车行为的监管力度,对未办理包车牌、卫星定位装置不在线、实际运营省份未通过包车牌备案、营运线路两端长期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会同实际运营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联合监管;要强化定制客运安全监管,依法查处定制客运车辆不按规定落实安全检查和实名制管理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强化农村非法营运监管,聚焦农忙、节假日、赶集日等重点时段,加强执法力量投入,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严厉查处农村客运非法营运行为。三是强化拓展安全发展空间。要积极推进中长途客运班线结构调整,有序发展定制客运、旅游客运等经营模式,持续优化农村地区特别是重点时段运输服务供给,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不断厚植安全发展潜能,从源头挤压非法违规运营行为生存空间。四是强化社会监督机制建设。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渠道,以及汽车客运站和道路客运车辆的视频播放设备或电子屏等载体,大力宣传非法违规运营的危害性,引导群众自觉抵制乘坐非法违规运营车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事故信息,严禁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于2022920日和1220日前,将本省份强化道路旅客运输安全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报部运输服务司。

 

关于2021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的公示

202248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4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布《关于2021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的公示》。

 

公示称,按照《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令 第44号)要求,现将企业提交的2021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进行公示。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510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附件《2021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有关情况是:按照GB2799920192021年企业达标值为目标值的123%;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按车型对应产量/进口量加权计算得出。企业按照GB/T 192332020(普通混合动力按照GB/T 197532021)进行检验或按照标准要求利用国六排放检验测试数据确定;2021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中,对标准配置制动能量回收系统、高效空调且具有循环外节能效果的车型,其燃料消耗量可相应减免一定额度(可累加);核算年度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未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暂不实施积分核算。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企业安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202248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4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企业安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意见称,为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号),进一步压实新能源汽车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现提出指导意见。

 

《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管理机制、产品质量、运行监测、售后服务、事故响应处置、网络安全共六个方面二十二项具体要求。覆盖了新能源汽车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对提升新能源汽车安全水平、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全面要求。

 

第一、完善安全管理机制,要求企业强化组织保障、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企业建立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质量安全、网络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和相关技能。

 

第二、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企业需要规范产品安全性设计、强化供应商管理、严格生产质量管控、提高动力电池安全水平。

 

第三、提高监测平台效能。企业需要开展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强化运行数据分析挖掘、建立隐患车辆排查机制。鼓励企业加强车辆运行安全状态隐患排查,及时跟踪和确认长时间离线车辆的安全状态,妥善处理大面积聚集停放、频繁报警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第四、优化售后服务能力。企业要加强服务网点建设并优化维护保养服务,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车辆,建立完善客户档案制度,确保及时精准确定缺陷汽车产品范围。

 

第五、加强事故响应处置。企业要完善应急响应服务,深化事故调查分析并开展问题分析改进,履行召回法定义务。企业要加强事故报告和深化调查分析,当车辆发生起火燃烧、涉嫌失控等安全事故时,应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开展事故调查,深入研判事故原因,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完整、准确提交车辆事故相关数据、事故分析报告。

 

第六、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一是加强网络安全防护。企业要依法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车联网卡实名登记、汽车产品安全漏洞管理等要求。对车辆网络安全状态进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网络攻击、入侵等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二是强化数据安全保护。企业要切实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企业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处理活动,以及数据出境安全管理。三是落实个人信息安全防护。企业要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制定内部管理和操作规程,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并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此外,《意见》指出,新能源汽车企业要提高安全责任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快建立健全企业安全体系,提高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各零部件供应商、售后服务等相关企业要协同做好安全体系建设工作,共同提高新能源汽车安全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