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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一周要闻回顾-20220704
发布时间:2022-07-04 16:04:47    浏览量:136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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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客运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l  汽车推荐性国家标准《乘用车行李移动对乘员伤害的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的函

l  汽车推荐性国家标准《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分类、名称及型号编制方法》征求意见的函

 

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客运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2627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627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客运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当前,我国已全面进入汛期,部分地区强降雨多发,加之夏季高温天气极易引发疲劳驾驶、车辆技术故障,道路客运安全生产风险明显增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防汛救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印发通知。

 

《通知》对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以下四个方面十三项要求:

 

一、全力做好汛期安全防范和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牢底线思维和极限思维,立足防大汛、抗大险、救大灾,细化实化各项工作举措,深刻汲取石家庄平山县“10·11”客车落水事故教训,全力做好汛期道路客运领域安全防范和应急保障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保持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提供有力道路客运保障。

(二)强化风险排查防范。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按照《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急驾驶操作指南(试行)》的要求,强化不良天气和复杂路况条件下的安全驾驶技能培训,切实提升驾驶员应对各类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212号)要求,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加强运营线路安全风险和隐患排查,并加强与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信息共享,一旦出现强降雨、台风、洪水、泥石流等灾害预警,及时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调整运营计划,坚决保障运输安全。

(三)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部署安排,优选道路客运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做好应急运力储备,制定完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汛情灾情,主动对接应急、民政等部门,根据应急抢险救灾人员和受困群众运输需要,周密制定运输组织方案,合理调配驾驶员和车辆,确保转运过程安全高效顺畅。要指导道路客运经营者为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提供更加细致周到的转运服务。

 

二、着力加强重点领域安全监管工作

(四)强化长途客运安全管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长距离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实施重点监管,稳妥有序开展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强化源头安全风险管控。要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合理制定运输计划,控制夜间运行时间,严格按规定配备驾驶员,保障驾驶员合理休息时间,规范开展接驳运输。要督促客运站经营者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要求,按规定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做好旅客行李物品、行李舱托运货物的源头安检,严防违禁物品进站上车。

(五)强化旅游包车客运安全管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旅游包车客运经营者提前研判行经线路恶劣天气、高风险路段等运营安全风险,提醒驾驶员做好安全防范;依托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加强运营过程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严格执行安全告知制度,提醒乘客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乘车、行车中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告知安全锤、安全出口、灭火器等设备设施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六)强化农村客运安全管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精准摸排农村群众农忙时段务工出行需求,统筹辖区内运力资源做好运输服务供给,通过预约响应、提供包车服务等方式满足农村群众潮汐性集中出行需求。要进一步巩固拓展2021年“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经验做法,通过新开或延长线路、灵活设置停靠站点等方式,满足农村群众出行相对集中线路的季节性出行需求。要会同公安机关和乡镇、村委会等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农村群众自觉抵制乘坐“黑车”、货车、农用车,选择乘坐合规交通运输工具出行。

(七)强化重点群体运输安全管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认真总结农民工返乡返岗、学生返乡返校等“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经验做法,强化与铁路、民航、城市公交等的衔接,并通过包车、定制客运等方式,为农民工、学生等重点群体提供安全、便捷的运输服务。

 

三、统筹疫情防控和行业稳定运行

(八)落细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按照最新版《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要求,严格按规定落实客运站和客运车辆消毒通风、运输组织、人员防护、信息登记、防疫宣传等防控措施,坚决防范疫情通过道路客运环节传播扩散。

(九)推动道路客运行业复工复产。辖区内为全域低风险地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保障道路客运全面正常运行,不得随意暂停进出本地区的道路客运服务,不得随意阻拦来自其他低风险地区的客运车辆。辖区内存在中风险、高风险地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紧盯疫情形势变化,在全域降为低风险地区后及时恢复道路客运服务。恢复运营前,要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做好驾驶员安全培训、车辆维护保养等安全管理工作,避免涉险运营。

(十)落实助企纾困帮扶政策。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银保监等部门的沟通对接,不折不扣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及本地配套措施,保障道路客运经营者充分享受国家既有财税、金融、保险等纾困解难政策,积极推动道路客运复工复产工作。

 

四、进一步强化组织保障

(十一)加强监督检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强化对道路客运经营者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车辆动态监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疫情防控等关键环节监督检查,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从严查处客运车辆违规站外配客、未持有效包车牌运行、破坏卫星定位装置、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置,并加强公开曝光和约谈,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严格落实道路客运安全管理有关要求。

(十二)精准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切实加强道路旅客运输非法违规运营精准协同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180号)有关部署,全面清查频繁出入本地的外地客车和无道路运输证客车信息,按要求建立“高度疑似非法营运客车”等清单,实施重点监管。要聚焦节假日、旅游旺季、赶集、农忙等重点时段和高速公路出入口、重点场站、旅游景点、农村地区等重点区域,定向布置执法力量,精准打击非法违规经营行为。

(十三)加强从业人员关心关爱。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密切关注驾驶员身心健康状态,按规定开展健康体检,对驾驶员出车前进行问询、告知,杜绝驾驶员酒后、带病、疲劳、带不良情绪上岗。要会同工会等单位,指导道路客运经营者加强对客运一线从业人员的关心关爱,全力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实际问题,按规定落实各项待遇,尽力解决从业人员后顾之忧。

 

汽车推荐性国家标准《乘用车行李移动对乘员伤害的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的函

2022628日  来源: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车身分会

628日,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车身分会公布“汽车推荐性国家标准《乘用车行李移动对乘员伤害的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的函”。

 

函告称,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车身分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的汽车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乘用车行李移动对乘员伤害的安全要求》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提交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2827日。

 

汽车推荐性国家标准《乘用车行李移动对乘员伤害的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的主要内容除前言外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共五章。

 

本文件规定了乘用车行李移动对乘员伤害的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由座椅限定装载空间的M1类车辆,对于从M1类车辆衍生出来主要设计用于运输货物的N1类车辆,仅适用于本文件的系固点要求。

 

确定国家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是,随着最终用户对车内空间多元化的追求,市场上乘用车的行李空间有越来越大的趋势,通过折叠或移除座椅形成更大装载空间的车辆产品占比也稳步提升。在这种情况下,急剧刹车或碰撞事故时增大了行李移动对车内乘员伤害的风险,有必要通过专门的标准来提升车辆对移动行李的防护能力以及对车载行李的约束能力。本标准在起草过程中完成了大量的行业调研和验证试验,广泛征求了主要车辆制造企业、零部件企业和检测认证机构的意见,标准的技术内容充分考虑了我国乘用车的用车环境及行李移动对乘员伤害安全要求的技术水平现状。

 

本标准是乘用车被动安全领域标准,标准技术内容充分考虑了我国乘用车行李移动对乘员伤害安全要求的技术水平现状及检测机构开展相关试验的检测能力。本标准预期将引导乘用车座椅、隔离装置和系固点的设计,促进企业通过产品技术迭代升级后提高对乘员的保护能力,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等级。

 

汽车推荐性国家标准《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分类、名称及型号编制方法》征求意见的函

2022628日  来源: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用汽车分会

628日,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用汽车分会公布“汽车推荐性国家标准《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分类、名称及型号编制方法》征求意见的函”。

 

函告称,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用汽车分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的汽车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分类、名称及型号编制方法》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提交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2827日。

 

推荐性国家标准《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分类、名称及型号编制方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除前言外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专用汽车分类、专用汽车名称、专用挂车分类、专用挂车名称、专用汽车结构特征代号和用途特征代号、专用挂车结构特征代号和用途特征代号、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型号编制方法、专用汽车的专用装置占有面积共十一章,以及附录A(规范性)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用途特征代号。

 

本文件确立了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的名称和型号编制方法,给出了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的分类。

 

本文件适用于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在路上行驶的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

 

本文件代替GB/T 173502009《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

 

近年来,我国专用汽车产销量每年新车产销量稳定在500万辆以上,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各行业需求的变化,专用汽车产品的类型不断增加,不同类型专用汽车之间的差异出现融合与扩大并存的现象,新品种、新技术也随着需求的变化而变化,使得专用汽车的类型也发生相应的改变。

 

GB/T 17350-2009标准中按车辆结构将专用汽车分为厢式汽车、罐式汽车、专用自卸汽车、仓栅式汽车、起重举升汽车、特种结构汽车六种。每种结构分类中,按照车辆用途进行了进一步细化,确定了263个专用汽车术语,其中厢式汽车100个、罐式汽车48个、专用自卸汽车17个、仓栅式汽车5个、起重举升汽车9个、特种结构汽车84个。但根据目前对我国公告内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名称统计结果,共有名称607个,其中GB/T 17350-2009标准内有术语和定义的产品337个(含半挂车),其余的270个产品在GB/T 17350-2009内并没有明确的术语和定义。此外,随着专用汽车行业的发展,专用汽车产品结构和功能越来越多样化,现有GB/T 17350的分类,已不适应行业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GB/T 17350-2009标准是2009年颁布的,距今已十三年,这十三年也是我国专用汽车产业大踏步发展的重要阶段,技术不断进步、产品规模不断扩大、新的产品类型和新的作业和运输需求不断涌现,原有的车辆类型界定已难以涵盖当前的专用汽车市场,有必要对现行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17350-2009进行修订。该标准的修订不仅可以完善专用汽车分类标准体系,统一产品分类依据,而且对新的产品有更好的适应性,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各类产品提出针对性管理要求。

 

修订后的标准对汽车、挂车的类型从不同角度给出了分类和定义,对通用管理、产品设计、消费使用等环节提供了有利的技术支撑;明确不同产品所属的类别,也是针对性执行技术法规与管理要求的基础,有利于我国产品管理的精细化与质量提升,社会经济效益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