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汽车市场研究分会官网
今天是:    
【行业政策】一周要闻回顾-20220711
发布时间:2022-07-11 16:58:04    浏览量:1436次    

                        (202274-710)

l  2021年度中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公告

l  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l  关于开展2021年度乘用车企业“双积分”交易与负积分抵偿工作的通知

l  公开征求对《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2021年度中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公告

202275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7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度中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公告》”。

 

公告称,根据《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44号)和《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3号)要求,现将2021年度中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予以公告。

 

2021年度,中国境内129家乘用车企业共生产/进口乘用车2064.82万辆(含新能源乘用车,不含出口乘用车,下同),行业平均整车整备质量为1533千克,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WLTC工况)为5.10/100公里,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为1593.99万分,燃料消耗量负积分为563.25万分,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为679.10万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为79.79万分。

 

其中,108家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累计生产乘用车1975.52万辆,平均整车整备质量为1514千克,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WLTC工况)为4.99/100公里,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为1593.38万分,燃料消耗量负积分为481.58万分,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为677.74万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73.31万分。21家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进口乘用车89.30万辆,平均整车整备质量为1969千克,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WLTC工况)为7.81/100公里,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为0.61万分,燃料消耗量负积分为81.67万分,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为1.36万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6.49万分。

 

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275日  来源:商务部

75日,商务部等十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通知称,汽车业是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性产业。为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助力稳定经济基本盘和保障改善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

(一)促进跨区域自由流通,破除新能源汽车市场地方保护,各地区不得设定本地新能源汽车车型备案目录,不得对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及消费补贴设定不合理车辆参数指标。

(二)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研究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到期后延期问题。深入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下乡支持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活动优惠力度,促进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使用。

(三)积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货运枢纽等充电设施建设,引导充电桩运营企业适当下调充电服务费。

 

二、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

(四)取消对开展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备案企业应如实填报经营内容等信息,商务部门要及时将备案企业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税务部门。自202210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五)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明确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自2022101日起,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对汽车限购城市,明确汽车销售企业购入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不占用号牌指标。

(六)支持二手车流通规模化发展,各地区严格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自202281日起,在全国范围(含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促进二手车自由流通和企业跨区域经营。自20231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公安机关、税务部门共享核查信息,税务部门充分运用共享信息,为有关企业开具发票提供信息支撑。

 

三、促进汽车更新消费

(七)鼓励各地综合运用经济、技术等手段推动老旧车辆退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

(八)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取得资质的企业,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重新完成资质认定的,可延期到202331日。加大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支持力度,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性质原则上应为工业用地,对已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及本文件印发后3个月内获得用地审批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在建项目,按已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四、推动汽车平行进口持续健康发展

(九)支持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地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汽车平行进口工作方案并报商务部备案,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即可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完善平行进口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和信息公开制度,允许企业对进口车型持续符合国六排放标准作出承诺,在环保信息公开环节,延续执行对平行进口汽车车载诊断系统(OBD)试验和数据信息的有关政策要求。

 

五、优化汽车使用环境

(十)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切实提升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水平,加快应用新技术新模式,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匹配。新建居住区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和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停车设施。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行动,积极扩建新建停车设施。合理利用人防工程、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等,挖潜增建停车设施。各地要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强化资金用地政策支持,加大力度使用地方债支持符合条件的停车设施建设。

(十一)发展汽车文化旅游等消费,在用地等方面支持汽车运动赛事、汽车自驾运动营地等项目建设运营,研究制定传统经典车辆认定条件,促进展示、收藏、交易、赛事等传统经典车相关产业及汽车文化发展。

 

六、丰富汽车金融服务

(十二)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加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有序发展汽车融资租赁,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与融资租赁企业加强合作,增加金融服务供给。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职责细化工作举措,推动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回升和潜力释放。

 

关于开展2021年度乘用车企业“双积分”交易与负积分抵偿工作的通知

202277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7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印发《关于开展2021年度乘用车企业“双积分”交易与负积分抵偿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2021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公告 2022年 第15号)。

 

按照《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44号)和《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3号)(以下简称《积分办法》)的规定,即日起,企业可通过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汽车积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积分管理平台”)开展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转/受让、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负积分抵偿报告提交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分管理平台地址

https://sjfxt.miit.gov.cn

 

二、积分管理平台登录

1、已开通积分管理平台交易功能的企业,请直接使用交易账号登录平台。

2、尚未开通积分管理平台交易功能的企业,请在平台首页进行注册,按要求填写法人相关注册信息和资料。注册成功后,请使用注册账号登录积分管理平台,通过“授权申请”模块提交开通交易权限所需材料,经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审查通过后,获取交易功能权限。

 

三、积分交易相关要求

12021年度积分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结束时间为2022831日。

2、各有关企业应按照《积分办法》的要求,并结合《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平台使用协议》(见附件1)《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平台使用规范指引》(以下简称《使用规范指引》,见附件2)开展有关工作。

32021年度产生负积分的企业,应当在2022831日前通过积分管理平台提交负积分抵偿报告(须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交易备案协议(须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未发生交易的企业可不提交),并将纸质原件邮寄(建议EMS邮寄)至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四、积分交易审核

受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委托,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将根据《使用规范指引》,对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转/受让、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抵偿报告等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报装备工业一司。企业可通过积分交易平台实时查询交易状态及审核结果等信息。此外,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要求,适时开展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核查。

 

公开征求对《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202277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7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征求对《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意见称,按照《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号)、《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原质检总局)令 第44号)的相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会同相关部门司局组织编制了《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87日前反馈意见。

 

《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关于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更新了新能源汽车积分计算方法和考核比例

为推进实施“双碳”战略,保障实现《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新能源汽车发展目标和油耗目标,综合考虑技术进步、成本下降和新能源、油耗积分合规成本变化情况,基于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与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油耗负积分基本平衡原则,测算提出20242025年积分要求。将20242025年度新能源乘用车标准车型分值较上一阶段平均下调40%左右(与20212023年度32%~52%的下调幅度基本一致),新能源汽车积分考核比例设定为28%38%,并对应调整了积分计算方法和分值上限。考虑到燃料电池乘用车仍处在示范运营发展阶段,为体现鼓励导向,在车型分值方面给予了一定放宽,标准车型单车分值下调20%。为引导技术升级,将动力电池能量密度在90瓦时/公斤至105瓦时/公斤之间的车型和105瓦时/公斤至125瓦时/公斤之间的车型分值调整系数分别下调至0.70.8

 

(二)增加了积分交易市场调节机制

为保障积分供需基本平衡,稳定企业预期,新增“积分交易市场调节机制”一章。一是建立积分池制度,在积分市场供大于求时,由企业自愿申请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收储;在供小于求时释放存储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以此调节积分市场供需。二是研究设定积分池收储、释放积分的触发条件。根据积分市场历史交易情况,对20172020年度积分价格和价值之比,与市场供需关系进行量化评估,当年度可供交易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与待外部交易抵偿的负积分比值(简称供需比)为1.5倍时,积分价格与积分价值相近;当供需比大于2.0倍时,积分价格将大幅偏离积分价值。对此将供需比2.0倍和1.5倍分别作为积分池启动收储、释放积分的触发条件;同时为最大限度减少对交易市场的干预,供需比介于1.52.0倍之间时,积分池不启动。三是明确积分池收储的优惠条件和收储上限要求。收储至积分池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不受积分结转比例要求限制,并给予五年有效期优惠;同时为避免过量存储导致市场上可供交易的积分不足,经过测算评估,设定企业存储积分比例为不高于自身当年度产生和结转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总量的40%。四是明确积分池释放机制。启动积分释放后,积分池将自动释放积分至供需比达到1.5倍,并根据积分池中企业存储积分占比将积分分配至各企业,当年度未使用的释放积分将返还积分池。

 

(三)完善了积分核查和处罚要求

为推动解决《积分办法》执行过程中数据漏报、错报、瞒报等情况,以及负积分不抵偿等问题,进一步加强针对性要求。一是强化核查管理,明确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核查、专项核查等多种方式加强积分及执行情况核查。二是严格处罚措施。对报送数据与实际不符的,暂停其积分转让、交易;对负积分未抵偿的,暂停企业燃料消耗量达不到目标值的乘用车产品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进口车辆电子信息报送。

 

(四)其他修订内容

一是为推进国家“双碳”战略实施,增加企业平均碳排放水平公示要求,并提出将根据产业发展和碳排放管理工作需要,适时研究建立与其他碳减排体系的衔接机制。二是考虑到政策运行基本稳定,且已建立积分市场调节机制,对此为进一步提高积分交易灵活性、便于企业自主决策安排,允许企业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进行抵偿和结转。三是为保障数据统计更为准确,调整境内生产、进口乘用车分别以合格证发证日期、海关报关单证放行日期为准确定核算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