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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一周要闻回顾-20230220
发布时间:2023-02-21 07:28:47    浏览量:571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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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68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七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l  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的公告

l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的通知》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68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七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2023213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2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布“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68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七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公示称,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等有关要求,现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68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七批)拟发布内容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3213日—2023219日。

 

本批申请新产品准入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生产企业共计517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399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16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2户。以上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共计1765个,其中汽车产品1524个、摩托车产品237个、三轮汽车产品4个。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106户企业的223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81户企业178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13户企业31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12户企业14个型号。

 

本批申请产品变更扩展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生产企业共计676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594户、摩托车生产企业80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2户。以上企业申报的变更扩展产品共计5163个,其中汽车产品4998个、摩托车产品146个、三轮汽车产品19个。本批有3户汽车生产企业的3个汽车产品申请整改。

 

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的公告

202321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14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的公告”。

 

公告称,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予以发布。

 

本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为2023年第一次发布,累计为第八批,共涉及208家企业的505个车型。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的通知》

2023216日  来源:人民银行

216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的通知》”。

 

通知称,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发挥各方合力,助力交通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和交通强国建设,现就进一步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有关事宜印发通知。

 

《通知》的有关事宜包括:一、充分认识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的重要意义;二、金融机构等要加强组织保障、内部激励和产品创新;三、用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更好发挥引导撬动作用;四、加强交通物流项目金融支持,助力交通强国建设;五、进一步发挥债券市场融资支持作用;六、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降低信息收集成本;七、发挥“几家抬”合力,做好各项配套支持和服务。共七个方面十二项具体要求。

 

《通知》强调,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推动交通物流提档升级,帮助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是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的重要体现。金融部门要把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服务摆在重要位置,用好用足各项政策工具,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助力国民经济循环畅通、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促进交通物流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通知》要求,创新丰富符合交通物流行业需求特点的信贷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交通物流领域企业人群融资需求,创新丰富符合行业特点的信贷产品。积极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更好满足市场主体经营性用款需求。鼓励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对客户群体精准画像,创新基于动态交易、资金往来等的线上信用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货车贷款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在疫情及经济恢复的特定时间内适当提高货车贷款等交通物流行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细化落实尽职免责制度安排。对交通物流领域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群体,银行、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可根据客户经营状况和实际需求情况,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客户自主协商对贷款(租金)进行展期;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给予续贷支持。同时,要优化货车ETC信用卡发行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办理货车ETC信用卡业务,建立符合货车ETC信用卡风险特点的风险管理模式和机制。对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交通物流企业、汽车销售企业和货运平台企业等为货车办理ETC信用卡提供担保支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尽可能给予授信支持。

 

《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组织保障和内部激励机制,创新丰富符合交通物流行业需求特点的信贷产品,切实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合理确定货车贷款首付比例、贷款利率等,在疫情及经济恢复的特定时间内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细化落实尽职免责安排。

 

《通知》指出,要发挥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作用和债券市场融资支持作用。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延续实施至20236月底,将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者、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中小微物流仓储企业纳入支持范围,简化申请条件,按月申报再贷款。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等发放交通物流相关贷款。鼓励交通物流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融资,降低发债融资成本、提升便利度。

 

《通知》提出,要加大对交通物流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的市场化资金支持,助力交通强国建设。加强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投资交通物流项目的配套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完善综合交通网络布局、落地“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加快农村路网建设、水运物流网络建设等提供支持。

 

《通知》要求,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降低信息收集成本。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推动健全交通物流“白名单”机制,便利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对接;与辖内银行建立信息共享和批量核验机制,降低银行、市场主体操作成本。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等单位要加强与银行信息共享。

 

《通知》强调,要发挥各方合力,做好配套支持与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贴息、担保增信等配套政策支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银保监局等要推动加强政银企对接和政策宣传解读,建立多层次工作对接机制,协调推动和跟进调度各项工作落实,提升政策落地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