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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要闻回顾·行业政策-20181112
发布时间:2018-11-12 15:46:37    浏览量:2589次    

(2018115-1111)

l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13批)》的公告

l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一批)和撤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公告

l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特别公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第1批)》的公告

l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13批)》的公告

2018115日  来源:工信部

1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13批)》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现将许可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13批)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18年第11批)予以公告。

 

申报本批《公告》的汽车、摩托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共计494户,新产品共计1370个。经企业准入条件考核,本批公告共批准新设立专用汽车生产企业20户。经装备工业发展中心最终审核,共有459户生产企业(其中:汽车生产企业385户、摩托车生产企业73户、低速汽车生产企业1户)的1262个产品(其中:汽车产品1080个、摩托车产品179个、三轮汽车产品3个)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依据同一型号判定原则归纳后,通过技术审查的产品共计1001个(其中:汽车产品867个、摩托车产品131个、三轮汽车产品3个)。

 

同时,本批公告中发布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18年第11批)》,共包括77户企业的161个车型,其中纯电动产品共66户企业132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13户企业22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6户企业7个型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一批)和撤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公告

2018116日  来源:工信部

1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一批)和撤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进行了审查。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一批)、撤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名单予以公告。

 

附件1《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一批)》中共有294款车型。其中:一、纯电动汽车(共255款车型):(一)乘用车:包括北汽(广州)汽车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的32款车型。(二)客车:包括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38家企业的116款车型。(三)货车:包括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的9款车型。(四)专用车:包括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48家企业的98款车型。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共29款车型):(一)乘用车:包括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的12款车型。(二)客车:包括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的17款车型。三、燃料电池汽车(共10款车型):(一)客车:包括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的8款车型。(二)专用车:包括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的2款车型。

 

附件2“撤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名单”中共有包括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59家企业的157款车型被撤销《目录》。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特别公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第1批)》的公告

2018117日  来源:工信部

1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特别公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第1批)》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令)、《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34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特别公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第1批)》予以公告。

 

对于被特别公示的企业,暂停受理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能源汽车新产品申报。申请移出特别公示的企业,需通过39号令《准入审查要求》的考核。

 

附件《特别公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第1批)》中共有包括天津天汽集团美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等27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

2018118日  来源:六部委

1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六部委《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

 

通知称,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多数产品属于道路机动车辆,但生产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产品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近年来,部分地区出现低速电动车大规模生产使用情况,其无序增长加剧了城市拥堵,由其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呈快速上升态势,严重影响城市绿色交通、慢行交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从源头上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清理整顿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1811月)为调查摸底阶段,第二阶段(201812月至20191月)为整改阶段,第三阶段为清理整顿阶段。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区域低速电动车产能压减淘汰转型调整方案,设定工作目标,落实部门责任,严格督办落实,待《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发布后,按照明确的相关标准、政策、措施,制定实施本地区清理整顿专项计划,依法采取综合措施清理不达标生产企业,严禁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低速电动车;引导有条件的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通过转型升级或与现有机动车生产企业整合重组,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

 

二、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机动车辆生产销售相关法律法规,停止制定发布鼓励低速电动车发展相关政策,停止制定发布低速电动车准入条件,停止核准或备案低速电动车投资项目,停止新建低速电动车企业、扩建生产厂房等基建项目,停止新增低速电动车车型;已制定发布相关政策的地区,应立即停止执行,正在建设的项目要立即纠正,确保低速电动车产能不增长,待国家出台规范管理政策及规定后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三、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必要性和复杂性,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切实抓好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商有关方面妥善处置相关风险及可能带来的社会矛盾,既要保证低速电动车治理工作有序进行,也要保护合法合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生产、销售、使用的正当权益,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在用低速电动车处置办法,研究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通过置换、回购、鼓励报废等方式加速淘汰违规低速电动车在用产品。要加强对区域内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按照许可资质和相关产品标准依法依规生产销售相应产品,严禁违法违规生产低速电动车产品。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要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地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对落实要求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部门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不作为的追责问责。要按照“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总体思路,加快制定发布《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加快研究提出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税费、保险和使用管理、售后服务等环节具体管理措施,建立完善低速电动车管理体系。同时,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和各类新媒体,广泛宣传驾乘不符合安全标准机动车的危害,曝光损害消费者权益、弄虚作假等行为,扶优汰劣,为切实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